中国人民大学201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民厅[2015]5号),我校2016年继续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
一、 报考条件
(一)报考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国人民大学2016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2. 符合教育部文件中关于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计划生源范围及招生对象的要求。
3. 承诺毕业后按定向协议到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回定向省(区、市、兵团)就业。
4.本计划不接受同等学力考生报考。
(二)报考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国人民大学2016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2. 符合教育部文件中关于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计划生源范围及招生对象的要求,并严格按照分省招生计划报名。
3. 承诺毕业后回定向地区(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回定向省(区、市、兵团)就业。
4.符合条件的推荐免试生可申请本计划。
5.本计划不接受同等学力考生报考。
(三)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招生生源范围及招生计划
(一)生源范围
1.招生生源范围是西部12省(区、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等5省的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湖南湘西自治州、张家界(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和湖北恩施自治州。上述地区汉族考生应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工作3年以上,且报名时仍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工作;
2.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少数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管理人员以及民族科研机构人员。
(二)招生计划
1.根据教育部文件,我校拟招收博士生计划为14人,硕士生计划为42人(分省计划详见教育部公布的相关文件)。
2.根据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对人才的实际需求,重点向理工类、应用型专业倾斜,且招生比例不低于招生总数的50%。
3.录取的汉族在职考生所占比例不超过10%;博士考生中,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所占比例不低于80%。
三、报考资格审核
考生报考资格的确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民族教育处负责,未设民族教育处的由高等教育处等相关处室负责。报名考生应于网上报名前将《报考2016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报考登记表》)提交生源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审批盖章。进入复试的考生,须于复试报到时将本人《报考登记表》提交相应学院,否则将被视为报考资格不符,不能参加复试。
四、报名及考核程序
报名程序、招生专业、考试科目及考核程序,请参见《中国人民大学2016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章》、《中国人民大学2016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中国人民大学2016年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简章》、《中国人民大学2016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国人民大学2016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生“报考类别”只能填“定向”,“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生“报考类别”只能填“定向就业”。
五、复试录取
我校“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工作坚持“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原则,实行“自愿报考、统一考试、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等特殊政策。
对于报考博士研究生的考生,我校将在综合考核情况和考生硕士阶段学习成绩、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的基础上,在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宁缺毋滥。
对于报考硕士研究生的考生,我校将在综合初试、复试情况和考生本科阶段学习成绩、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的基础上,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分省计划数,分省择优录取,宁缺毋滥。
所有被录取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均须在录取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在职考生与所在单位和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毕业生)与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毕业后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
中国人民大学“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拟录取名单将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http://pgs.ruc.edu.cn)上统一公示。
六、其它
被录取的研究生于2016年9月入学。未达到我校确定的普通计划复试、录取基本要求的硕士生,须在高校基础培训基地集中接受为期一年的基础强化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随下一年度新生一并报到入学。研究生入学报到时须携带本人录取通知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基础培训)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按国家及我校相关规定缴纳。具体参见《中国人民大学2016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章》、《中国人民大学2016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中国人民大学2016年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简章》。
七、未尽事宜均以《中国人民大学2016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章》、《中国人民大学2016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中国人民大学2016年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简章》及相关规定为准,请考生务必仔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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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查号台:010-62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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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中国人民大学XXXX学院
邮编:100872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