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规则

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复试实施细则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做好法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以下简称复试)工作,规范复试过程与方式,按照《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复试工作要自始至终贯彻合法、公正、公平、公开、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  复试工作在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下进行。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由五人组成,法学院负责人任组长。

 

第四条 复试对象为参加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报考本院相关专业考生,初试笔试成绩达到法学院规定的复试分数线,即政治53分,外语53分,专业一90分,专业二90分,总分345分。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规则》规定,法学院实行差额复试,全院复试比例为120%——150%。

 

第五条  复试内容包括:法学综合课笔试(法学理论、中国法制史、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六门,考生在本专业之外任选五门,共计100分)、专业课面试(100分)、外语考试50(包括外语听力笔试考试20,外语口语面试考试30)、综合素质面试(50分)等四项。任何一项复试科目不合格,即视为复试不合格;复试不合格者,拟不录取。

 

第六条  复试成绩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总成绩的权重为30%,初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 根据初试和复试成绩加权求和,计算出最后录取成绩,各专业根据录取成绩按顺序择优录取。

 

    第七条  同等学力考生需加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二门课程,考试形式为笔试,考试时间各为 3小时,满分各100分。

 

第八条  复试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通知:

参加复试的考生于三月下旬自行从研究生院网站上下载复试通知书,复试名单可

在研究生院相关网站查询。复试通知书内容包括:复试考生在本院具体参加的复试科目名称、复试形式(口试、笔试),复试日期、时间、地点等。

(二)笔试:

法学综合课及英语听力笔试3小时(其中英语听力笔试考试半小时)。

由法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试卷,并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所有复试考生闭卷考试。

(三)面试:

各专业组成若干个面试小组开展面试工作。每个复试小组导师人数不少于三人;组长一人,由导师担任,组员四人;面试小组应至少有二人精通英语,并安排记录员一名。

由法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从试题库中为每个专业随机抽取试卷,考试时由考生自己抽取题签,考生可以根据自己情况选择两次。回答第一次抽取的题签,按照正常标准给分;回答第二次抽取的题签,降一档次给分。

考生依次按答题时限回答题签上的问题,全部问题回答结束后再由面试教师就题目涉及的范围补充发问;在面试过程中同时进行综合素质的考察。

工作人员要以笔录形式记录每位考生的面试情况;

考生回答问题完毕,由每一位面试教师通过逐项给分方式独立给出各自的成绩,

经面试小组工作人员加权平均计算,填写面试成绩汇总表后,得出面试成绩;

(四)英语口试

英语口试由各专业组成的面试小组主持进行;

由法学院复试领导小组从试题库中为每个专业随机抽取试卷,考试时考生自己抽取题签,按照题目回答问题;

工作人员以笔录形式记录每位考生的英语口试情况;

考生回答问题完毕,由每一位口试教师通过逐项赋分方式独立给出各自的成绩,

经口试小组工作人员加权平均计算,填写口试成绩汇总后,得出英语口试成绩;

(五)外语为英语之外的小语种考生的口语和听力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

(六)成绩确认与公布

经法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对原始成绩进行技术性复审后,将考生综合课笔试成绩、专业面试成绩、综合素质面试成绩、外语听力和口试成绩相加,得出复试总成绩。

 

第九条  复试题目的制订要有利于实现考试功能,有利于选拔具备继续学习深造能力的考生。

(一)笔试题目

法学综合课笔试测试内容涉及跨专业的学科基本知识,重点测试考生综合运用学科基本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检测考生是否具备继续学习深造的学科基础和潜在能力为主。

法学综合课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二)面试题目:

专业面试测试内容涉及本专业的基本知识,重点测试考生综合运用专业基本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测考生是否具备继续学习深造的专业基础和能力。

综合素质面试重点考察考生的基本素质、基本能力,检测考生是否具备学习深造的一般素养(与具体学科专业知识无直接关联的一般修养和能力)。

专业课面试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综合素质面试满分为50分(30分以上为合格)。

    (三)外语考试

外语考试重点测试考生基本的听说能力,检测考生是否具备基本应用外语能力。

外语考试满分为50(30分以上为合格),其中听力20分,口语30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法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日起施行。